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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菊芬与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龙菊芬,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法定代表人黄汝廷。关于龙菊芬与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戴超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房产一套作为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现因该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戴超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