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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陈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裁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石家庄方北汽修厂汽车电工。被执行人陈某,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