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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正六与段天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正六,段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段正六,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克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赵伟,郧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天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鑫,十堰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正六诉被告段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正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正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正六撤回对被告段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段正六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