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合才、魏菊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合才,魏菊,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秦合才。被执行人:魏菊。被执行人:樊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合才、魏菊、樊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秦合才、魏菊、樊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