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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叶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叶某。被告石某。原告叶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