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叶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叶某。被告石某。原告叶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