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与富阳富春江金属制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富阳富春江金属制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814号原告: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法。被告:富阳富春江金属制管厂。代表人:郑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富春江金属制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富阳市旺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