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冷海涛诉被告李达、马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海涛,李达,马洪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冷海涛,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李达,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马洪海,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某镇某社区。原告冷海涛诉被告李达、马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承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海涛、被告李达、被告马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海涛诉称,2014年正月初八,被告李达雇佣他进行楼房装修,具体劳务项目包括18个石工洞、1套管道井、8单元管道井6个、二人日工资等。施工结束后,被告没有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李达不仅不给钱,还不给出具欠据,由工长马洪海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出具后,被告李达仍然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达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他给被告李达干活了,劳务费4,440元,被告李达未给付。被告李达有异议,欠条不是他打的,如果是他,他不会打这个欠条,因为原告冷海涛干活的质量不合格。被告马洪海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欠条确实是他打的,欠条上的工钱4,400元也对,但当时原告冷海涛借了1,000元工资,应从这个工钱中扣除。被告李达答辩称,劳务费是4,440元,但原告冷海涛干活质量不合格。被告李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冷海涛把管道井砌歪了,12个管道井有9个是歪的。原告冷海涛对该证据无异议,照片上的管道进确实是他砌的。被告马洪海无异议。被告马洪海辩称,原告工资钱是4,440元,原告冷海涛把管道井砌歪了,老板李达要求他返工。被告马洪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工资的收条一张,证明他给原告冷海涛拿了工资钱400元,给与冷海涛一起干活的小郭、小冷拿了600元。原告冷海涛有异议,收条不是他写的,但他确实从马洪海处借了400元,小郭、小冷借了多少他不知道。被告李达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达承包龙江县龙城一景小区室内零活,包括施工洞、管道井和其他零活。被告李达雇佣被告马洪海为工长,马洪海负责找人干活,马洪海找冷海涛一共干了1号楼8单元6个管道井、两个门和一号楼的18个施工洞,这些活工钱是4,440元,当时被告李达未给付,由工长马洪海给原告冷海涛出具了欠据一张。原告冷海涛是找小郭、小冷、赵贵发一起干的活,庭审中电话连线小郭、小冷,他们承认干活期间他们和原告冷海涛从马洪海处共借工资款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达雇佣被告马洪海为工长,被告马洪海找原告冷海涛给被告李达干活,工资款4,440元被告李达未给付,干活期间原告冷海涛、小郭、小冷从被告马洪海处共借款1,000元应从工资款总额中扣除。被告李达主张原告冷海涛干活质量不合格反诉时间已过,且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讼有理,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马洪海系被告李达雇佣人员,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冷海涛工资款3,4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