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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蒋添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蒋添红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余华昌。委托代理人陈丽萍、兰天翔,是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蒋添红,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蒋添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剑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