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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丰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杨丰,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个体。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杨丰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