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某某,女,37岁。被告张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洪生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审判员 杨顺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