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锦元与苏州市旺达服饰工艺厂、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旺达服饰工艺厂,张锦元,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旺达服饰工艺厂,住所地苏州市通安镇中心路**号。负责人陆建达,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元。原审被告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51号03、04幢。法定代表人陆建明,总经理。原审被告陆建明。上诉人苏州市旺达服饰工艺厂因与被上诉人张锦元、原审被告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苏州市旺达服饰工艺厂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市旺达服饰工艺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