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法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汪某,男。被告邓某某,女。原告汪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海英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下半年购买了位于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的一套房屋,并且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0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邓某某自愿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出于对被告的尊重以及对未来美好家庭生活的向往,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在2011年10月份为上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被告列为了共同共有所有人。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位于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的***房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在12个月之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今,原、被告离婚已达两年之久,被告虽经多次催促仍然没有按照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协议所设定的义务。现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按2013年3月19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立即协助原告将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个人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证据2原告的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已于2013年3月19日协议离婚;证据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约定位于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的***房归原告所有;证据4房权证书(衡房权证开云镇字第711******号、第711******号),证明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的***房现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被告邓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原告的四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项原则,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3月19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位于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的***房(房权证号:衡房权证开云镇字第711******号、第711******号)归原告汪某所有,被告邓某某须配合原告在12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被告没有按照议定期限履行协助义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履行该项义务。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的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协议所定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汪某办理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德政苑扩建2栋***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英校对责任人:肖涵打印责任人:李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