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葛波勇、邬亚君与邬亚君、王庆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波勇,邬亚君,王庆富,柳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6号原告:葛波勇,农民。被告:邬亚君,农民。被告:王庆富,农民。被告:柳晨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波勇诉被告邬亚君、王庆富、刘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波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波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波勇负担。审 判 长 竺晴照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人民陪审员 谢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