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关于龚润洪申请执行与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润洪,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龚润洪,男,被执行人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亦金。关于申请执行人龚润洪与被执行人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告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应返还押金30000元给龚润洪。因其被告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分别由龚润洪负担425元,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及本案执行费3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润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和众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梁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