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蔡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决定以庭外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