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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蔡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决定以庭外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