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庆彬、王建党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彬,王建党,王恩朵,尹雪起,丁晓旭,王战桥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虞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彬,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9日到虞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建党,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恩朵,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雪起,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晓旭(曾用名丁小需、丁晓需),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9日到虞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战桥,曾用王大桥,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9日到虞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彬、王建党、王恩朵、尹雪起、丁晓旭、王战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香丽、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彬、王建党、王恩朵、尹雪起、丁晓旭、王战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14日,被告人张庆彬、王建党、王恩朵、尹雪起、丁晓旭、王战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虞城县镇里固乡丁楼村村民丁长忠家的21棵杨树和虞城县镇里固乡康刘楼村村民臧爱玲家的1棵杨树进行采伐,经鉴定,被伐树木蓄积为10.053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庆彬、王建党、王恩朵、尹雪起、丁晓旭、王战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彬、王建党、王恩朵、尹雪起、丁晓旭、王战桥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庆彬、丁晓旭、王战桥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恩朵、尹雪起、王建党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建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恩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尹雪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庆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丁晓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战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长 傅玉杰审判员 马钦建审判员 万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