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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9元退回原告某某。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