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周殿权、司艳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芝,周殿权,司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18号申请人张玉芝,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周殿权,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司艳梅,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四民三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