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翟迪鹏与翟云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迪鹏,翟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翟迪鹏,务农。被执行人:翟云贵,务工。申请执行人翟迪鹏与被执行人翟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15日作出的(1998)武大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迪鹏于199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云贵支付欠款247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翟云贵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09年6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5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均义执行员 郭 鹏执行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