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汪启荣与申发才,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启荣,申发才,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发才。原审被告: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楼**号(经开区拓展区内)。法定代表人:段昌革,董事长。上诉人汪启荣与被上诉人申发才、原审被告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汪启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上诉人汪启荣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汪启荣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启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