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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贤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05号罪犯杨贤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贤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贤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杨贤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侯秀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维、审判员钟杏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山、邱爱东;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黄志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贤才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1月15日,罪犯杨贤才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3年1月、6月、12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贤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贤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