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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丙。委托代理人胡德智。委托代理人焦志森,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法定代理人胡某丙,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香胡湾村*组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组。委托代理人胡德智,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香胡湾村*组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组。委托代理人焦志森,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九兰。委托代理人王西省。胡某甲、胡某乙因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2014)灞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胡某甲、胡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马 玺代理审判员  刘 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