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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芬因与被上诉人宋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芬,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芬。委托代理人:牛桐、马献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岩。委托代理人:桂滨。上诉人王芬因与被上诉人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三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丽、葛钧(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芬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丽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枫 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