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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薛勤与高振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薛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