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树伙诉被告张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伙,张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政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范树伙,男,经商,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范世增,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张建斌,男,公务员,住政和县。原告范树伙与被告张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应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树伙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世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树伙诉称:被告张建斌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于2014年7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27日。到期后,被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借给被告的款项存在安全风险,多次提出要求被告还清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至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建斌返还原告范树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27日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张建斌未提出答辩。庭审中原告范树伙向法庭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张建斌于2014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期自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范树伙于2014年7月27日在其政和县白鸽岭9号二楼余达投资公司内将现金90000元借给被告张建斌。被告张建斌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因被告张建斌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对原告提供借条及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被告张建斌于2014年7月2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范树伙借款9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每月付清利息2700元(换算月利率为30‰),原告范树伙于2014年7月27日现金支付90000元给被告张建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算)。本院认为,被告张建斌向原告范树伙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原告依约提供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张建斌应承担清偿欠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借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本院按借款当时可支持的利率20‰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范树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张建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应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式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