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叶某某,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永江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刘营军,系营口市站前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官屯镇顾山村屯委托代理人张晓军,系营口市站前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营军、被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几年来以做生意、盖房子、儿子娶妻等为由向原告借款,至2014年8月15日双方核对数目确定累计共计欠款62万元。被告承诺2015年2月1日前还清此款。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未能履行还款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一、欠款数额属实,还款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因家庭发生变故,现无力偿还,请求原告待被告筹齐钱后一并偿还。原告举证:证据一、2014年8月15日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夫妻欠原告事实,欠款数额62万元,并承诺2015年2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举证:证据一、(2014)大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想用当时判决书上的赔偿金499127.32元。但赔偿金一直未执行到位,如果执行到位就可以偿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及其丈夫孙家伟(2014年8月22日意外身故)自2005年起以买房,进货等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累计借款62万元整。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62万元。被告承诺2015年2月1日前还清借款,如逾期不还则按月息2%给付利息。并约定如未能协商解决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62万元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予以佐证。同时,庭审调查中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某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人民币62万元。二、被告邱某某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叶某某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孝岩审 判 员 冷阳春人民陪审员 苗馨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福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