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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萍与马煜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马煜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32号原告林萍。被告马煜棋。林萍与马煜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4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王善东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煜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萍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卓达集团职工。2014年,被告因购房等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还清。同年10月份,被告还款5万元,尚欠5万元,拖欠不付。请求判令被告即付借款5万元。被告马煜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卓达集团职工。2014年,其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0万元,并于同年8月份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载明:“现欠林萍人民币10万元整与(于)今年8月31日还”。同年10月份,被告还款5万元,尚欠5万元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视听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应当视为其放弃在本次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回避、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并由此承担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其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予以采信,进而认定原、被告间存在着1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由此,结合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综上,原告之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煜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萍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马煜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紫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