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法定代表人史旺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云岭,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亮,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二分公司职工。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423元,由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巩小强审判员 苏金霞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