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法定代表人史旺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云岭,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亮,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二分公司职工。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423元,由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巩小强审判员  苏金霞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