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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乔国兴与张小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兴,张小瑞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乔国兴,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小瑞,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乔国兴与被告张小瑞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国兴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