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乔国兴与张小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兴,张小瑞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乔国兴,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小瑞,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乔国兴与被告张小瑞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国兴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