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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应加进,经理。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卞春华提供的担保物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鄂A×××××)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丹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