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德平与潘正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平,潘正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王德平。委托代理人袁美凤,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正荣。委托代理人张桂江、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塔园路133号1-6号。负责人柯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平与被告潘正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原告王德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