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屯留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不想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陪审员 郝跃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