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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屯留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不想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陪审员 郝跃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