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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文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陈文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69号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25号1幢18-3号,组织机构代码09629930-9。法定代表人曾佑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杰,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