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夏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道修(受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广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谌俊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缪子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