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岳明等与汪胜昔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志鹏,周岳明,岳西县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汪胜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90-1号申请人:汪志鹏。申请人:周岳明。申请人:岳西县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33-2号。法定代表人:汪志鹏。被申请人:汪胜昔。申请人汪志鹏、周岳明、岳西县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汪胜昔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XXX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的办公室X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志鹏、周岳明、岳西县天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汪胜昔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的办公室X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的查封、限制转让。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赵洪玉所有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岳私房字第××号)及岳西县建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岳国用(XX)第XXX号)的查封、限制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任文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