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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花营与刘宏周、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营,刘宏周,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花营。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刘宏周。被告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营诉被告刘宏周、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花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宏周、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营撤回对被告刘宏周、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花营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强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