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98号陈雄章申请执行罗鸿彬、廖淑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章,罗鸿彬,廖淑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陈雄章。被执行人罗鸿彬。被执行人廖淑箴。本院在执行陈雄章申请执行罗鸿彬、廖淑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罗鸿彬、廖淑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廖淑箴存款26000元用于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罗鸿彬、廖淑箴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