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杜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被告卢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架,已分居多年,被告卢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双方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卢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由自己全部承担,但坚决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06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12日生一女取名卢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和债权。2013年8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将行人刘XX母女撞倒,造成刘XX母女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判令被告卢某某赔偿刘XX母女的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95.41元;以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被告卢某某服刑于冀中监狱。以上事实有原告杜某某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望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调取的(2013)望民初字第1619号、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其婚生女已近学龄,说明原、被告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卢某某酒后无证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背负巨额赔偿之债,并被判决入狱五年,此时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不利于对被告的思想改造。虽然被告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从其坚决请求孩子随男方生活的表现来看,同意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杜某某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杜某某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因此引起重视,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桑占全审 判 员 谷林林人民陪审员 吴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红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