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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民,张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王汉民,男,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新西队新编1户。身份证:342130194110021032。被告:张云峰,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学府花园7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34212419700702004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民诉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云峰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云峰与马振坤共有房屋中属于张云峰的30%部分予以查封(座落于涡阳县城紫光大道南侧,房产证号3104933-1-2);二、查封担保人栗靖所有的座落于涡阳县城紫光大道南侧学府花苑房屋一套。(身份证号:341223198305120216,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涡字第31045**号);三、查封担保人侯玉秋所有的丰田轿车(皖SG67**)一辆。四、查封担保人栗广亚所有的座落于阜阳市胜利北路图书馆综合楼307室房屋一套(身份证号:34212419651010009X,房屋所有权证:行署字第17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张效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