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20人与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19人,李逢道,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20人与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19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达伍提·买买提,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逢道。委托代理人:刘玉安,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销售,甘肃省宕昌县人,现住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二农场*组**号,身份证号码:6531271993********。系原告李逢道亲戚。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20人诉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19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达伍提·买买提、原告李逢道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在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噢依布格达依村及央塔克乡哈曼阔依地村的棉花厂收购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20名农民的良种棉花,当时开具收购单据,约定2014年11月末支付棉花款共281272.6元,但至今被告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棉花款281272.6元,并承担281272.6元从2014年11月至今的利息,以及20名原告60天的误工费60000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在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噢依布格达依村及央塔克乡哈曼阔依地村的棉花厂,收购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20名农民的良种棉花,共计棉花款277369.1元,但至今被告尚未支付。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麦盖提县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一份,以证明被告的公司是合法注册,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谢雅静。2、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过磅单共计20张(包括李逢道的一张过磅单),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人的欠款金额共计为277369.1元。由于被告未到庭,故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该向原告玉苏音·阿卜杜热西提等20人支付棉花尾款281272.6元;2、被告是否应该支付银行利息及误工费,应支付多少。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合同价款277369.1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误工费,但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支付棉花款6912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麦合木提·牙森支付棉花款16470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热合曼·喀迪尔支付棉花款8826.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吾拉因·艾山支付棉花款6044.4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阿布都热合曼·牙森支付棉花款10688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亚斯尼·吾布力支付棉花款643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艾散·阿卜拉支付棉花款12169.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亚森·吾热依木支付棉花款271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阿巴斯·喀地尔支付棉花款43689.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阿迪力·艾则孜支付棉花款1701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艾麦尔·吐尔地支付棉花款3146.7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麦麦提吐尔孙·吾守尔支付棉花款5719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海正利支付棉花款11777.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雪英支付棉花款17536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小海支付棉花款18961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美祥支付棉花款23004.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德成支付棉花款21420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柏春支付棉花款1966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群兴支付棉花款28008.5元;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逢道支付棉花款12480元;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玉苏音·阿布都热西提等20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19.1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志芸审 判 员 :李改丽人民陪审员 : 张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