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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达碑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达碑信用社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王海云,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晟,该联社主任。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达碑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负责人:邵玉涛,该信用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达碑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