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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执字第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杭与陈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杭,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杭,男,1963年出生,汉族,雷州市。被执行人陈良,男,1967年出生,汉族,雷州市。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良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杭货款本金3059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陈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账户存款35000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俊审判员 周文波审判员 汤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景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