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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苗德仓、乔来军、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委会与苗良彩、获嘉县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德仓,乔来军,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委会,苗良彩,获嘉县亢村镇大毛庄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苗德仓,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来军,男,汉族,1951年10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委会。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法定代表人:苗修明,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良彩,男,汉族,1947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分玉,男,汉族,1958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获嘉县亢村镇大毛庄村委会。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大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迎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安,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苗德仓、乔来军、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委会(以下简称黑龙潭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苗良彩、获嘉县亢村镇大毛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大毛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德仓、乔来军、黑龙潭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属黑龙潭村委会所有,本案委托代管协议系当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张呈通在未召开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的情况下私自与大毛庄村委会所签,应为无效。本案诉讼过程中,大毛庄村委会并未向法庭提供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凭证。(二)二审判决苗德仓、乔来军构成侵权并返还给苗良彩土地错误。二人所承包的土地系黑龙潭村委会公开��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合法,应得到法律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对本案进行再审。苗良彩、大毛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苗德仓、乔来军、黑龙潭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该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该土地的权属,大毛庄村委会与黑龙潭村委会于2002年10月1日所签委托代管协议中明确显示涉案土地归大毛庄村委会所有,大毛庄村委会将该地交给黑龙潭村委会管理耕种,期限十年,黑龙潭村委会每年交350元费用,十年共计3500元。该代管协议加盖有双方村委会公章,并于2002年12月30日在获嘉县亢村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黑龙潭村委会称系���呈通私自签订无相应证据证实。(二)关于苗德仓、乔来军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因黑龙潭村委会对该涉案土地无合法所有权,且与大毛庄村委会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已到期,其作为发包方与苗德仓、乔来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故生效判决认定苗德仓、乔来军从2012年10月5日起耕种张家坟地中6.5亩、1.8亩的行为侵犯了苗良彩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综上,苗德仓、乔来军、黑龙潭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德仓、乔来军、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委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