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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华联印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风口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联印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风口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31-2号原告湖北华联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北大风口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国山,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华联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风口茶业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大风口茶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