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子房诉被告杨迁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房,杨迁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4号原告杨子房,男,194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剑锐,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迁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房诉被告杨迁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房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子房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亚伟字��不一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