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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向书训与张建、谭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向书训,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钧,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建,农民。被告谭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书训诉被告张建、谭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书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书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书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谋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