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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闫万江、闫万河与闫万河、闫万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万江,闫万河,闫万军,闫万海,闫万岭,聊城市润源古城保护与改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84号原告闫万江。被告闫万河,退休干部。被告闫万军。被告闫万海,退休干部。被告闫万岭。被告聊城市润源古城保护与改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区委院内。法定代表人魏铁汉,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闫万江诉被告闫万河、闫万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万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万江负担。审 判 长  邢炳兰审 判 员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