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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艳明诉被告延迪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明,延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艳明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被告延迪原告李艳明诉被告延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明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延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明诉称,2013年11月-12月份被告延迪因楼房装修在我经营的建材门市购买各种装潢材料计9619.00元,被告仅给付2000.00元,尚欠7619.00元至今未给付,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61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延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延迪在2013年11月-12月份期间装修位于围场镇阳光帝景小区9号楼2单元202室过程中,通过其亲属介绍到原告经营的建材门市赊购装潢材料,共拖欠材料款9619.00元,在原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出示了5张发货清单,清单上记明延迪的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及围场镇阳光帝景小区9号楼2单元202室的地址,被告使用什么品牌的材料用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的送货员根据被告的需求将货物送往装修地点,被告延迪接到货到在发货清单上签名,共拖欠原告货款7619.00元。本院认为,被告延迪在装修房屋时通过亲属介绍与原告李艳明相识,在原告经营的建材门市赊购各种装潢材料,共计欠原告9619.00元。房屋装修好后给付原告2000.00元人民币,下欠原告7619.00元至今未能给付,原告支持了被告的装修活动,在原告索款时应及时给付欠款,遵守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619.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迪给付原告李艳明欠款7619.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