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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吉善与刘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善,刘永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张吉善,男,住珲春市。被告:刘永林,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善与被告刘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吉善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张吉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