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横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